夫妻离婚孩子一般判给谁(夫妻离婚之后孩子一般判给谁)

来源:【淄博日报-淄博新闻网】

【基本案情】

马某某,女,33岁,王某某,男,38岁,两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,2013年生育儿子王小某,男方经常酗酒,对孩子及家庭漠不关心,外债累累。在孩子王小某四岁时,男方王某某因酗酒过度,产生酒精依赖症,无法正常工作和照顾家庭。随着琐事增多,矛盾增加,女方和男方在一起生活失去信心,于是女方找到律师,要求起诉离婚并诉求孩子由其抚养。

代理后,律师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,和女方谈话中了解到王小某从小跟着女方生活,女方有稳定的收入,且王小某跟随外公外婆居住多年,再考虑到男方身体及经济状况,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积极做双方的工作,最终在孩子抚养权归属方面达成调解,王小某由女方抚养,无需男方支付抚养费,男方对孩子有探望的权利,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。

【律师解析】

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: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
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的问题,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,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、双方的身体状况、经济条件、对子女的责任感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、子女的主观意愿等因素;一般而言,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。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,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,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,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,可以优先考虑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
【律师提醒】

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与婚姻的终结,但不应成为孩子之间亲情的割裂,遭遇情感变故的父母应当妥善化解矛盾,理性协商处理,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,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,希望双方放下自己的芥蒂,选择一种最有利的方式守护孩子成长。

刘海霞律师

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

电话:18253332333

编辑:孔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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